校务公开
发布日期:2013-3-13 13:39:23 浏览:42109
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与就业安置管理条例
一、学生实习与安置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1、热爱学校,忠于学校、生活检点,品行端正,严厉禁止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一切行为。
2、关爱学生,爱生如女如妹、对学生高度负责,杜绝学生实习与安置管理事故。
3、坚持集体领导,严守操作规程,禁止乱收费、多收费和未经批准的“搭船带人”等一切违规行为。
4、勤俭节约,减少开支,严禁虚报、多报,严禁超标准开支。
5、驻外办事处工作纪律:
(1)加强自律,树立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2)积极进取,充分发挥能动性,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3)严守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事请示,月工作书面报告;
(4)自觉服务,让学校、学生、家长满意;
(5)励行节约,财务收支日清月洁,勤俭办一切事情;
(6)注意安全,防范和杜绝一切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
二、实习(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选择认定
1、实习(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选择认定须经安置处集体讨论,决定权属学校学生实习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安置处工作人员和本校教工均可推荐实习(用工)单位,但必须如实介绍实习(用工)单位情况,履行“实习(用工)单位确认”手续。
3、确认实习(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前一段要经过认真客观考察,考察人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必须写出书面结论。
4、实习(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
(1)正规、合法,能出具可靠的资质。
(2)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经济效益,能按劳动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实施。
(3)能提供适合的实习(就业)岗位,学生有发展空间。
(4)管理人性化,跟踪服务好,实习(就业)学生稳定率高。
三、学生实习与就业安置工作程序
学生实习与就业安置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对实习(就业)学生进行严格的实习(就业)指导教育
(2)实习(用工)单位考察与认定
(3)与实习(用工)单位签订实习(用工)协议
(4)向学生及家长如实发布相关信息
(5)分专业组织应聘定员
(6)与学生和家长签订实习(就业)协议
(7)办理实习(上岗)前的各项手续
(8)公告实习(上岗)名单
(9)安全护送实习(上岗)并办理交接手续
(10)登记联络电话
(11)确定跟踪服务联系人员
(12)跟踪调查与服务
(13)全程建立健全实习(安置)档案。
四、学生实习(安置)政策
1、所有实习班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在学校经程序确定的单位和岗位认真实习半年以上,以积累经验、接受磨炼、增长才干。
2、学校推荐实习(就业)的实习生(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无严重违纪行为;
(2)各科成绩合格,修完全部学业,相关考试合格;
(3)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及心理障碍;
(3)各类证件准备齐全。
3、需要学校推荐实习(就业)实习生(毕业生)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交清学杂费;
(2)在教务处办理各种与毕业档案材料有关的手续;
(3)备齐相关证件,即身份证(护照)、健康证、未婚证、各种等级合格证、就业推荐表和各种大、小照片(4寸生活照4张,小1寸彩照5张);
(4)家长及学生与学校签订上岗实习(就业)协议书。
4、享受学校优先推荐安排的实习生(毕业生)条件:
(1)提前完成相关专业等级考试认证、各科成绩优秀者;
(2)思想品质好,热爱学校,为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省、市、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4)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者。
5、学校暂缓推荐和不予推荐的毕(结)业生:
(1)在规定时间内技能过级考试不合格未获取毕(结)业资格者;
(2)违法乱纪,严重缺乏自我克制能力或被学校处分离校者;
(3)中途自动退学不要求保留学籍者;
(4)未交清学费杂费者;
(5)患有严重疾病和心理障碍,体验不合格者;
(6)不按要求办好各种证件者;
(7)实习期间不经学校允许擅自离职者,或多次拒绝学校推荐工作岗位者。
6、实习(安置)特殊对象的处理办法
(1)因家庭或自身特殊情况需提前上岗并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⑴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⑵足额缴清学杂费;
⑶家长和学生写出提前上岗申请书,相应处室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
⑷带学习任务上岗,按时回校参加考试。
(2)凡不需要学校推荐工作的学生,必须由家长和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
7、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守国家法规,严守企业规章,严守实习纪律。实习期内犯有主观错误、未经批准、未办理正规手续、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离岗者,在就业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五、 学生实习纪律
1、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服从实习单位的指挥,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实习期间,不准顶撞领导和师傅;不准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务至上,工作时间内,不准离岗和串岗,不准吃零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会客和接、打私人电话,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不准损害实习单位的利益。
3、树立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思想。工作训练中,不准偷工躲懒,不准回避难度大的训炼。做到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形象投入工作。
4、严格遵守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关实习事宜的协调处理意见,遇到矛盾只准有组织的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出面衔接处理,不准学生擅自处理。
5、实习期间,要加强自我修养,团结同事,礼貌待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准在外住宿,不准谈情说爱,不准在外参与吃夜宵、进舞厅等活动,不准发牢骚、说怪话、搬弄是非。
6、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及操作规范,防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定期与家长联系。
7、听从实习老师的指挥,服从实习小组长的领导,必须经常向带队老师或组长作口头汇报,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8、对专业对口安置率高的专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体的单位或城市由专业老师带队就业实习上岗半年以上后,依双向选择原则,或留原单位继续工作或由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重新安排。
9、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未经安置处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学校不予第二次安排。
10、回到学校,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准自由散漫。抓紧文化课的学习和专业技能训练,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六、实习(安置)工作经费管理规定
1、实习(安置)工作经费的初审权属于安置处处长,审核权属于分管副校长,终审权属于校长。
2、学校财务室设立实习(安置)经费专账。
3、实习(安置)工作经费总额控制。除人员工资外,学校按当年应届实习生人数每人200元下拨标准经费,经费用于用工单位考察、招聘单位接待、中介费支付、组队护送人员的差旅。超过不补,年终结算。节余经费的20%用于对安置工作人员的奖励。
4、对需重复安置者,要据实收取重复安置费用,费用的多少视单位和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定,由安置处根椐实行需要审定、使用和结算。
5、安置处拓展安置渠道,开辟安置市场,从事社会劳动力安置和外校学生安置所收取的安置费用收入,由财务室统一收缴,每次按纯收入40%的标准作为奖励交安置处使用,按批次结算。
6、实习(安置)工作学生上岗时的交通费由安置处统一代收、统一结算。
7、实习(安置)工作差旅费开支报销标准。
(1)交通费标准:
(1)火车软卧车票和飞机机票,不予报销,校长批准除外。
(2)硬卧火车票或硬卧汽车票,据实报销;
(3)硬座火车或汽车票属夜间连续行车6小时以上,可按车票50%领取夜间乘车补助费;
(4)公共(交)汽车票或地铁票据实报销,的士票载明事由报销。
(2)住宿费标准:
(1)在有办事处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住办事处;
(2)省内城市住宿:100元/晚以内;省外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珠海等开放城市180元/晚,其他城市130元/晚;境外按照人民币兑换比例确定报销标准。客户招待住宿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凭票按标准报销,超支不补,少报按少报金额50%奖励出差者。
(3)生活补助标准:
(1)省内包干20元/天,省外60元/天,境外按照人民币兑换比例确定报销标准,凭出差登记表领取。
(2)出差人员长驻办事处,其伙食补助按标准下降20元。
(3)领取生活补助后,不报销途中和住勤期间用餐费。
(4)电话费补助标准:
岳阳地区以外省内包干20元/天,省外60元/天,境外参照住宿、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5)应酬费使用规定:
电话信息请示应酬开支,200元以内分管校长答复,200元以上由财务校长答复。经信息批准后,凭信息报销。
8、实习(安置)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带队老师工资待遇规定。
(1)办事处前期固定资产投入由学校负责。
(2)办事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1)工资:按在校工资标准执行;
(2)地区补助:每天补助35元;
(3)通信费:手机300元/月以内,凭票据实报实销;超过300以上~500元以内,超过部分报销50%;5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报销20%;
(4)电话机(座机)每处一台,每台座机电话费用为200-300元/月,凭票据实报实销。
(5)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的士票,特殊情况除外;长途交通不包车,所有票据必须说明去向、事由,由办事处工作人员互相签字证明,按规定报销;
(6)应酬费:每月500元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复,凭办事处工作人员2人以上签字证明据实报销;500元以上必须电话请示财务分管校长,凭信息报销。每月控制在1000元以内;
(7)创收部分:创收500元以内,学校不予提成,作为个人奖励;500元以上部分30%作办事处费用、30%作为个人奖励、40%上缴学校,均须作账。
(3)实习带队老师工资待遇:
(1)工资:按原在校工资标准执行;
(2)生活补助:若实习单位包吃包住,则补助20元/天;若实习单位只包住不包吃,则补助30元/天。
(3)通信费:在一个单位或同一个地方带队者,月电话费100元以内,在同一城市多个单位带队者,月电话费200元以内,凭票报销。
(4)交通费: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地方带队者,月交通费100元以内,在同一城市多个单位带队者,月交通200元以内,凭票报销。
(5)应酬费:月应酬费控制在300元以内,需分管副校长批准。
(4)学校设立开拓市场奖和(实习)安置巩固率(成功率)奖。
(5)所有人员的通信费、电话费、应酬费在(实习)安置高峰期就高,平常时期就低。
七、实习(毕业)生管理规定
1、实习生离校上岗前的管理是各处室的共同责任。其日常行为规范和思想品德教育由学生处负责;学习和档案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生活和安全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由安置处负责;学费收交由财务室负责,进入实习上岗操作前,教务处向安置处提供学习、技能不合格暂缓实习(安置)名单,学生处提供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不合格暂缓实习(安置)名单,财务室提供因欠学费需暂缓实习(安置)名单,安置处把关控制。
2、实习学生不可能“一刀切”整齐离校上岗。待安置和缓安置学生在原班级建制撤消前的管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原班级撤消后,由学校重新组合班级,配备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严禁出现“三不管”现象。各处室对重新组合的班级应照常规实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生活安排、学习安排,杜绝管理 “空洞”。
八、毕(结)业生重新安置程序
1、应届、往届毕业生返校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实习安置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内容包括姓名、专业、原工作单位、离职原因、再就业意向、联系方式等。
(2)报到登记后,实习安置处内勤人员根据学生就业意向,引领至区域负责人处报到,由区域负责人作出相应安排。
(3)实习安置处有合适单位和岗位又愿意尽快参加工作的参加应聘,聘上后办好一切手续方可重新上岗。
(4)若暂时没有合适单位和岗位,区分情况处理:
(1)愿意回到家里等待的同学,实习安置处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家长同意后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回家待安置,待有合适单位时学生返校参加应聘,缴清欠缴学费后重新安置。
(2)想留校继续学习的同学,学习方式有两种:
①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统一培训由安置处负责管理。
②插入班级学习:实习安置处与教务处取得联系,若同意则交与班主任,期满后再参加有关单位应聘重新安置。
2、所有需要重新安置的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安置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3、学校已经安置了两次的学生,第三次重新安置按规定交纳重复安置费。
附件:
实习生实习上岗协议书
甲方: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
乙方:(家长) (学生)
为规范实习生实习上岗行为,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1、甲方应当对实习单位考核,确认实习单位真实可靠、合法经营,方可安排学生实习。
2、乙方学生实习期内,甲方应当进行跟踪服务,积极与实习单位联络,了解乙方学生的实习状况,对不良思想、行为表现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或意见。
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如实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允许乙方有条件的自愿择业。
4、甲方应协助、指导乙方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
5、乙方家长必须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克服好高骛远的念头,树立热爱本职工作,从基层做起,吃苦耐劳,勇于经受挫折,战胜困难的思想。
6、乙方家长必须帮助学生办理好实习上岗所需的有关证件,准备好学生必需的费用,办理好离校有关手续。
7、乙方原刚上应当接受甲方的实习安排。凡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实习安排的,甲方不再予以安排。
8、乙方学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纪律,自觉维护甲方形象,定期向指导老师通报自己的实习情况。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因个人工作表现欠佳、擅自离岗等,造成被实习单位辞退、开除的,甲方不予再安排,给甲方造成影响的,不发毕业证。
9、乙方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安排,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工作中任劳任怨,积极进取,自强不息。
10、乙方学生对自己在实习单位的一切行为负责,在实习单位因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自行负责。
11、在实习期内,因实习单位行为侵犯乙方学生合法权益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维权。
12、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家长签字:
乙方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